索引号 | xfb/2019-0000062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0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解读:《关于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通知》 |
2019年5月16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保障服务设施用地的通知》(沂政办发〔2019〕8号),就我县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进行了规范,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201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9号)。2019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二、工作要求、目标 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支持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为沂南县全境,具体执行落实机关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自2019年5月16日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养老机构由谁界定? 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在批准设立养老机构时应加强对相关条件的审查,准确界定机构性质,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从源头上控制投机行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政策落实监管工作。 (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地方式有几种? 通知第三条第三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由行政审批部门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对外出售的老年人享有产权的养老房产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医养结合项目用地,养老服务设施及医疗办公区用地由行政审批部门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部分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四)存量建设用地能不能用于养老服务设施产业? 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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