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办发〔2019〕13号
关于印发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是实现国家或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有利于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时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2014年9月县政府出台的《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沂政发〔2014〕57号),因期间市、县分别出台相关调整标准的政策,同时今年机构改革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原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
二、制定该文件的依据
该文件依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6号)、《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4]14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沂政发〔2014〕57号)等文件起草。
调整的主要内容
配套费内容、征收标准、征收时间节点、配套费收入分成、减免程序等内容。
(一)配套费内容调整
新增加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
(二)减免程序调整
1.凡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及符合办法规定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原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规划、财政部门共同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新办法调整为: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后减免。
2.关于工业企业、仓储物流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办法,原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规划、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减免。新办法做了以下调整:一是城市规划区内和小城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厂房、仓库、办公楼(综合楼)、职工集体宿舍、餐厅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缴纳(不含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二是仓储物流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仍为每平方米30元,新办法明确不包括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在建设项目供热、燃气报装时缴纳。
3.对未纳入减免范围的公益类、民生类及重点建设项目,新办法新增规定: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减免申请,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明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全部或部分配套费,县行政审批局根据会议纪要减免。
四、有关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