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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sj1/2020-0000105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文字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文字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中大家关心的问题总结如下:

问:监管责任主体是谁?

答: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问:哪些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答: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问:谁能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

问: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什么形式支付?

答: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问:什么是支付周期?

答: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案例说法

小刘是某建筑项目钢筋工,其计划“五一”劳动节期间回老家结婚,急需用钱。但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该建设项目发放工资时间是每月10日。

问:小刘可否要求该在建项目提前发放工资呢?

答:小刘要求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是有法定依据的。

温馨提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洪水、地震、疫情等自然灾害在内的多种情形。

问: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清偿工资?

答:1、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2、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3、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问:出资人注册了新的用人单位怎么办?

答: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律援助的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职责

1、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助司法、人社等组织开展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治宣传教育。

2、参与预防劳资纠纷,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或服务。

3、参与信访接待。用人单位发生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突发性、群体性和集体上访事件时进行第三方介入。帮助引导农民工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工程建设领域对相关单位均有特别规定:

一、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1、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布施工许可证。

2、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6、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8、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责清偿。

9、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责清偿。

二、对总承包单位的规定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5、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6、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冰箱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7、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8、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9、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0、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责清偿。

三、对金融机构的规定

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四、对人民法院的规定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

五、对施工单位的规定

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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