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dzz/2020-0000064 | 公开目录 | 社会福利政策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大庄镇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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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精神,现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说明如下: 一、认定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相关标准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四)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三、注意事项 (一)孤儿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已认定为孤儿的不再此次摸底统计范围,无需再统计。 (二)因离异或改嫁等原因父母一方或双方出走,事实尚未认定为失联及失踪的,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不进行统计。 (三)失联的情况,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记录,无记录则不认定为失联,不予统计。 (四)失踪的情况,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以判决书为准,无相关证明的不认定为失踪,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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