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ynxrmzf/2018-00042631 公开目录 审批信息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2019年第一季度农村特困人员信息公示

一、农村特困人员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持有农村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收入总和低于我县最低生活标准,均可提出农村特困申请。

2018年9月起农村特困标准每人每年5460元。2019年1月全县共发放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171.9714万元;2月全县共发放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170.7679万元;3月全县共发放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169.56522万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3、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投诉电话

0539-7379909

四、2019年第一季度农村特困人员名单信息见附件

  


 
附件【19年2月.xlsx
附件【19年1月.xlsx
附件【19年3月.xlsx
【下载Word】 【下载PDF】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地址:沂南县城人民路42号

邮编:276300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