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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j1/2024-0000043 公开目录 抽查计划
发布机构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0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任务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牵头科室 检查方式
1 项目建设单位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11月 资环科 现场检查
2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对已开工企业投
资核准、备案项目
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4-11月 投资科、农村科、社会科、工业科、服务业科、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等 现场核查
3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4-11月 投资科、农村科、社会科、工业科、服务业科、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等 现场核查
4 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4-11月 投资科、服务业科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5 能源行业企业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11月 资环科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6 企业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 十三条 4-11月 安全科 现场检查
7 县电力行 政管理部门,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4-11月 安全科 现场检查
8 企业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11月 农村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现场检查
9 企业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 4-11月 农村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现场检查
10 企业 政策性粮食购销 活动监督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2 月国务 院令第 740 号)第三十八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 年 9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2 号)第三 条 4-11月 农村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现场检查
11 企业、个体工商户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2 月国务
院令第 740 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 年 12 月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 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
年 6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
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 年9 月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2 号)第三条
4-11月 农村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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