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j/2019-0000045 | 公开目录 | 抽查计划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2019年度企业公示信息及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
根据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下称《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对象 根据《计划》,检查任务及抽查比例为: 1、全县在营企业,抽查比例为1.3%; 2、全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除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抽查比例为10%; 3、全县2017、2018连续两个年度报告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三个数据项都填写“0”的企业,抽查比例为10%; 4、全县在营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1%; 5、全县在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1%; 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抽查比例为5%。 检查对象名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称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统一随机摇号抽取,本期抽查工作共涉及669家市场主体。 二、检查人员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采取所所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的企业投资、股权转让、资产负债、出资情况、出质登记、对外担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纳税等财务信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三、抽查内容及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及《计划》对于抽查事项的规定,对不同检查对象区别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对于不同任务中重复抽取的检查对象,检查其涉及相关任务的全部检查内容。 1、对于本次抽取的全县在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要对其开展公示信息检查(年报信息检查2018年度)、登记事项检查、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广告行为检查、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要提醒其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对于本次抽取的全县在营个体工商户,要对其开展2018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登记事项检查、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广告行为检查、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3、对于本次抽取的全县在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对其开展2018年度报告信息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广告行为检查、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4、对于本次抽取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要对其开展广告行为检查。 (二)对于2018年度年报未报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开展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时,应检查其报送的最近年度年报信息。 (三)检查人员要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中关于检查结果后续处理、迁入迁出、注销吊销、检查档案管理等的要求开展检查。 (四)各检查组在开展登记事项检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按照原工商总局《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工商总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依法开展检查。 四、时间安排 本次抽查工作,从2019年9月2日开始至2019年11月8日结束。各检查组应在11月8日前,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关于结果认定。检查结果按照《工作指引》确定,各检查组要形成最终检查结论,并对此结论负责。 (二)关于结果修改。检查结果一经公示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于检查结果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的,按照“谁修改、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人员提出修改意见,报经县局主要负责同志书面签字审核同意,应在11月8日前完成修改。对于超过上述修改期限,确需修改检查结果的,检查单位应将书面申请(附原因说明和检查人员、审核人员、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等)及相关检查材料复印件汇总到县局信用监管科,报市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牵头机构核审,由市局统一报省局信用监管处,省局监测中心统一放开修改系统权限。 (三)检查结果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任务。对于未完成抽查任务的,省、市局将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抄送各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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