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ez/2026-00014 | 公开目录 | 学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第二中学 | 发布日期 | 2026-04-2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第二中学学生资助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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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7号)《沂南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以后年度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以及我省财力状况逐步扩大。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市县负担比例为8:1:1。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800元,2档 2300元,3档28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县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应负担的经费。8月底前,市以下各级财 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年级要根据本管理办法,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受理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山东省中小学家庭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表》,并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成由学校 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 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学校评审结果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 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 金。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区要配备学生资助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管理和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升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各年级要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时报送到学校工会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统筹使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子系统,确保 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 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金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足额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孤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设立校内奖助学 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沂南县第二中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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