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desyxx/2023-0000021 | 公开目录 | 学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第二实验小学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第二实验小学学生资助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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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为整体工作依据。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要认真核实,可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取得确切证明材料。 2、动态完善原则 贫困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不断完善,逐步提高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整体水平。 3、公平公开原则 学校认定贫困生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界定、暗箱操作,认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其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对于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乱报,谎报的学生(监护人)取消当年受助资格,在年终学生表彰时给与相应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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