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dfjrfzfwzx/2021-0000030 公开目录 防范非法集资
发布机构 沂南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1-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非法集资1.3亿余元,580人参与

注册登录个账户,出借就有高额利息,哪有这样的好事,可还是有不少人上当。近日,江西省万安法院审判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黄某、包某等六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深圳某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存款资质情况下,向全国各地招募代办点,并通过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该平台吸收公众资金。该网络平台的资金出借流程为,出借人注册账户登录,通过资金充值后可选择出借项目(年化利息6.8%至10.6%),并在出借期限届满后获得对应本息。

2016年11月,被告人包某、汤某成立万安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吸收存款资质),与深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在万安县的代办点,专门为该公司的网络平台推广宣传,吸引本县公众通过平台出借资金,并先后雇请肖某和刘某担任业务员,按发展业务比例获取报酬。包某等人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店内讲解、上门介绍等手段公开宣传该平台,并承诺平台靠得住、本息有保障,帮助深圳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7年5月,被告人肖某接受包某的请托,在万安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员,帮助公司向公众宣传推广该平台和向公众吸收资金,除固定工资外,肖某向公司获取其发展资金年化1%左右比例的返点利润。

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在万安县窑头镇成立万安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公司签订协议,成为该公司在万安县窑头镇的代办点,专门为该网络平台推广宣传,吸引当地公众通过该平台出借资金。出借人在该网络平台注册账户登录后,通过资金充值后选择出借项目(年化利息6.8%至10.6%),便可在出借期限届满后获得对应本息。罗某和黄某多次采取招揽入店、上门宣讲、分发资料及赠品等形式在窑头圩镇公开宣传,并承诺平台靠得住、本息有保障。

2018年12月,被告人包某和肖某成立万安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吸收存款资质),与深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在万安县五丰镇的代办点,专门为该公司的平台推广宣传,吸引当地公众通过平台出借资金。

2019年11月,该平台关停,各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无法收回。万安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累计为深圳公司向269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331116.54元,造成经济损失为21009216.1元,获得佣金901599.88元。万安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向205人吸收资金59547700元,获得佣金798031.77元,尚有153名集资参与人待收本金14871800元,最终受损资金12655099.88元。万安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向106人吸收资金34011300元,获得佣金350230.23元,尚有88名集资参与人待收本金10704400元,最终受损金额9159052.11元,获深圳公司佣金350230.2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包某、汤某、刘某、肖某、罗某在协助推广深圳公司集资平台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提 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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