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fjrfzfwzx/2021-0000031 | 公开目录 | 防范非法集资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 |
沂南县市场主体: 为了您自己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长远发展,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现将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你们,请您加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避免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参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非法集资后果自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严惩。 四、非法集资举报有奖。凡我县城乡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沂南县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均在奖励范围。经查证并经公安机关立案,认定符合奖励资格条件的,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不等奖励。县经侦大队举报电话:0539-3775515;县打非办举报电话:0539-3226009;举报邮箱:yinandfb@163.com。 沂南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一年十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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