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fjrfzfwzx/2023-0000038 | 公开目录 | 防范非法集资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非法集资的资金如何清退?看看这个↓ |
非法集资的资金如何清退?参与集资的损失由谁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01 《条例》规定,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02 《条例》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03 《条例》明确,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04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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