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fjrfzfwzx/2021-0000004 | 公开目录 | 防范非法集资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金融微课堂】《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目录》——第三方支付类经济犯罪有哪些? |
第三方支付类 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出现,也催生了第三方支付方式。央行《非银行支付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由金融机构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其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内容有:网络支付、预付卡支付和银行卡收单服务。 主要犯罪手法 01 非法成立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合法成立第三方支付机构超范围经营。 02 与P2P平台进行合作,非法从事支付业务。 03 冒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非法支付业务。 04 以“聚合支付”非法集资。“聚合支付”又称为“第四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和银行支付有其缺陷,而聚合支付解决了上述支付的“痛点”:扫一个二维码,资金次日到账。聚合支付机构为了保证资金次日到账,其要么使用自有资金给客户垫付,有的以民间理财的方式从社会融入资金,从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05 形成资金沉淀。 风险识别 1 看是否存在主体资格与经营范围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是合法成立,是否持有金融机构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是否是超范围经营。 2 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和内部交易模式,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当吸收的资金达到相当规模后,就会产生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问题。看是否存在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 3 从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对象上判断,如果与非法集资机构合作,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共犯。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