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fgj1/2022-0000395 | 公开目录 | 依据文件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关于调整沂南县出租车运价的批复(沂价字〔2015〕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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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华懋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山东华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 你们《关于调整客运出租车运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依据客运出租车运价成本调查和听证情况,参照周边县区,结合我县城镇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经研究并报经县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一、城市出租车客运价格 1、基本运价:起步价为2公里(含2公里)4元;2公里后基本运价为每公里1.5元。 2、返空费:超过7公里部分每公里加收基本运价50%的返空费,即为每公里2.25元(1.5+1.5×50%)。 3、夜间行驶费:夜间22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每公里加收基本运价20%的夜间行驶费,即2—7公里内(含7公里),每公里1.80元(1.5+1.5×20%);7公里后每公里2.55元(2.25+1.5×20%)。 4、等待费:出租车因乘客要求临时停车等待时,前5分钟不计费,5分钟后,每分钟收取0.3元等待费,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 5、计费(跳表)方式:计费由每1000米计费一次调整为每500米计费一次,不足500米按500米计算。 6、尾数取舍原则:0.30元以下舍去,0.30元至0.80元,按0.5元收取,0.80元以上按1元收取。 二、计价器调试时限 计费调试自2015年4月5日开始,截至4月30日。新标准具体执行时间以出租车计价器调试后为准,出租车计价器未调试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沂价字(2011)40号文同时废止。 三、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出租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在车身明显位置进行明码标价,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实行打表收费。对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付并向物价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投诉。 沂南县物价局 2015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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