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j2/2023-0000029 | 公开目录 |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住房保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做好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
关于做好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张京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建议中提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度降低留存比例的提案。 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于2016年正式启动,严格按照《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鲁建房字〔2022〕1号、《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的通知》的规定开展。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的通知》,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5个节点拨付: (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监管额度的60%; (二)主体结构封顶,留存比例为35%; (三)完成外墙外保温及门窗安装,留存比例为25%; (四)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留存比例为15%; (五)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相应配套基础设施验收或移交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二、关于您建议中提到对应由业主承担的维修资金部分,由于业主办证迟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缴存而缓拨或不拨房地产企业监管资金的提案。 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自2019年正式启动,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缴存维修资金。截止竣工达到交付条件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缴存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下一步,沂南县住房保障中心将不断优化服务措施,努力为广大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提振房地产业市场发展信心,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联系电话:0539-3266953 沂南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3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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