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tj/2023-0000099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精准有效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用地的建议的答复 |
砖埠代表团: 您们提出的《关于精准有效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用地的建议》收悉,您们的议案言简意赅的指出了当前农业基础设施用地的现状,分析了重要性也提出了建议,对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建议与我局思想不谋而合,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为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省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 根据通知要求,设施农业用地通常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分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两种类型。一是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 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二是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标准: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 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禁止情形: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 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 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 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2021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格耕地用地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一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二是严控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近年来,上级对设施农业用地关注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更好助力乡村振兴,下一步,一是张弛有度、保障合理诉求。在严格遵守上级政策的同时,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适当给予解决农业基础用地,允许占用合适地类的一定比例用于辅助设施建设,如:规模化农作物种植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内容。对设施农用地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研讨,总结以往优秀案例,吸取可借鉴经验。对待历史遗留问题尽可能最大限度保障群众所想所盼、减少人民群众损失,又保障政策落到实处,从政策、实践多措并举,为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保驾护航。二是宽严并济、加强监管。对已备案设施农用地的事后监管也是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重要一环。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欢迎您监督指导! 联系电话:0539-3221546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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