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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sj1/2021-0000211 公开目录 政治建设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1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对制定我县非全日制用工实施细则的建议的答复

迟彦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我县非全日制用工实施细则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所指“非正常退休人员”和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第10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未满足退休条件、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属于退休人员,即不存在“非正常退休人员”的说法;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即以灵活就业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强制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该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制定我县非全日制用工实施细则的问题

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中有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县级职能部门无权制定相关措施,只能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

联系电话:3880802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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