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j1/2023-0000092 | 公开目录 | 社会建设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对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议的答复 |
刘正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大力支持,对您提出的提案,县发改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了调研和论证,现答复如下: 截至目前,我县已建设充电桩总数631个,其中已接入平台147个。按充电方式分:直流快充197个,交流充电桩434个;按安装地点分:公共充电桩232个,专用充电桩94个,私人登记在册充电桩305个。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有关工作要求,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16个单位联合下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临发改能源﹝2020﹞70号)文件,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完成市下达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到2023年底前,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充电桩建设重点任务 (一)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推动全县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平台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提供公共共享服务. (二)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变压器容量不足小区,可采用有序充电模式。 (三)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3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予通过。鼓励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 (四)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或与专门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公务用车需求。具备场地条件的,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五)推动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县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停车场建设配套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在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时要留有发展余地。到2023年底前,全县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六)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商贸园区建设过程中,配套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引导绿色城市货运发展。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 二、我县保障措施 (一)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三)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部门,运营企业须按要求提交报备信息和告知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管。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抽查,不属实的,可采取注销备案、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实行备案闭环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检测和验收。领取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平台,接受政府监管。 联系电话:0539-3229325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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