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sj1/2024-0000103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对我县政法机关“临时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要高度重视的提案的答复 |
胡金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县政法机关“临时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要高度重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法执法机关“临时工”群体是我县政法系统的重要力量,在车辆驾驶、材料写作、站岗执勤等工作岗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县政法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贡献。近年来,县人社局高度重视政法系统临时人员社保权益保障问题,积极督促相关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加快完善社保经办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提高单位缴费便利化水平。目前,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交警队等政法系统单位均在我局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为临时辅助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对于部分被辞退或者离职原政法执法机关临时人员,如果符合政策条件,可由原欠费的政法执法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我局依法依规会审通过后,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政法系统单位沟通,掌握我县政法执法机关“临时工”群体现状,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社保补缴相关政策的解释,为单位依法依规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做好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0539-3221703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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