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ynxylbzj/2024-0000074 公开目录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沂南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对改革和调整医保政策的提案的答复

刘庆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和调整医保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理顺医疗体制与医保体制关系,完善对接机制”的建议

首先,我们认同医保制度与医疗体制改革需同步进行、相互衔接的观点。福建三明市探索实行的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的三医联动改革模式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应用。目前,我县也较为重视三医联动机制建设,在借鉴“三明医改”成功经经验的基础上,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努力实现医保、医疗、医药改革措施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在具体措施上,一方面,我们通过进一步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流程,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环节,让参保群众能够更加顺畅地享受医保待遇;另一方面,我们实行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DRG)的方法进行医保结算,使医疗机构由被动控费变为主动控费,自觉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医保基金支出全流程监管模式,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报销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运行。此外,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居民对医保制度的知晓度和理解度,增强其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于重新核定医疗单位的性质和缩减承担医保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建议,我们会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在社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确实应当坚持非盈利性质,以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但对于企业、社会组织、民营和个人举办的医疗单位也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合规合法机构,是社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和重要组成;在承担医保任务和服务方面,两者均应遵循质优、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对于您提到的“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承担医保任务”的建议,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权衡和规划,既要保障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质量,也要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二、关于调整农村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

对于不再增加个人缴费费用的建议,我们充分理解您对农村居民经济负担的考虑。然而,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系国家规定,县区政府无权调整。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医疗成本的上升、保障范围的扩大以及基金的可持续性等。我们会对当前农村居民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进行更深入的调研和评估,并结合财政状况和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有关调研情况将及时反馈至省和国家,以便于国家在制定筹资标准时充分权衡各方因素,以保障居民的医保权益。

对于适当降低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我们会谨慎对待。降低报销比例可能会影响居民医疗保障受益性,群众的就医负担也会增加,因此需要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等因素。目前我县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而现行的职工或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系多年以来,经政策不断调整,收支较为平衡、报销相对较为适中的比例。报销比例如需调整,则需经省市政府部门根据年度统筹总额、历年支出数据、国家医保政策等因素综合平衡确定,县区无调整权。

关于建立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并每年按照20%-40%的比例留在个人账户上归个人累计使用的建议,我们会作为参考意见积极向政府部门进行反馈;因该建议涉及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重要内容调整,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研究确定。

总之,您的建议为我们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我们会持续关注现行医保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变化,积极应对各种舆情变化,不断优化支付政策,力求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建议。

联系电话:0539-3226819

沂南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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