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fb/2021-0000216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2-2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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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26个)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沂南县能源局、沂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南县科学技术局 沂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沂南县公安局 沂南县民政局 沂南县司法局 沂南县财政局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南县林业局)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沂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南县城市管理局) 沂南县交通运输局 沂南县水利局 沂南县农业农村局(沂南县畜牧兽医局) 沂南县商务局 沂南县文化和旅游局(沂南县新闻出版广电局、沂南县文物局) 沂南县卫生健康局(沂南县中医药管理局) 沂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沂南县审计局 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南县统计局 沂南县医疗保障局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和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相关要求 (一)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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