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2-0000179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2-07-2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7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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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19年12月07日14时01分许,在沂南县葛岸线路段,张永平(身份证号:372832********141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永平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永平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1年08月17日10时02分许,在沂南县省道313路段,张敏(身份证号:370982********7275)实施了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敏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敏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2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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