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2-0000207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2122004041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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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212200404102号 张敏: 现查明你(驾驶证号:370982********7275)于2021年8月17日10时02分,在沂南县省道313驾驶鲁JXJ380号小型轿车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视频资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600元 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记1分。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2122004041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临沂市内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2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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