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jjdd1/2022-0000237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2-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10月26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1年04月11日14时37分许,在沂南县高里路段,陈海龙(身份证号:371321********2114)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陈海龙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海龙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19年07月14日17时08分许,在沂南县山青线路段,柏广记(身份证号:372832********3736)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柏广记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柏广记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2年10月26日

  


 
【下载Word】 【下载PDF】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地址:沂南县城人民路42号

邮编:276300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