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2-0000239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10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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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1年06月29日14时50分许,在沂南县路段,董玉昌 (身份证号:372832********611X)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董玉昌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董玉昌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1年06月19日22时14分许,在沂南县历山路路段,范忠涛(身份证号:142632********5010)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范忠涛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范忠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1年06月27日08时50分许,在沂南县界大线路段,高勋利 (身份证号:413028********6490)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高勋利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勋利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1年05月06日15时16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7线路段,李录正(驾驶证号:371321********5330)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录正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录正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1年07月04日17时05分许,在沂南县界大线路段,李西存 (身份证号:370729********3571)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西存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西存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2021年07月04日18时01分许,在沂南县依黑线路段,李现庆 (身份证号:372829********2075)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现庆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现庆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2021年07月04日17时18分许,在沂南县依黑线路段,刘桂贞 (身份证号:371321********1425)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桂贞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桂贞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2021年07月04日18时18分许,在沂南县依黑线路段,刘乃余(身份证号:372829********2572)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乃余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乃余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2021年07月04日17时27分许,在沂南县依黑线路段,秦存进(身份证号:370481********3239)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秦存进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秦存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2021年06月30日09时03分许,在沂南县团山庄路段,沈剑(身份证号:372832********0014)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沈剑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沈剑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2021年06月22日17时15分许,在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路段,苏庆资 (身份证号:371321********4033)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苏庆资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苏庆资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2021年07月04日18时10分许,在沂南县国道233线路段,王纪朋 (身份证号:372832********4234)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纪朋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纪朋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3、2021年06月29日21时40分许,在沂南县马牧池乡路段,王京谱(身份证号:372832********1158)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京谱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京谱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2021年05月09日11时04分许,在沂南县界大线路段,王美忠(身份证号:371321********6916)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美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美忠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5、2021年07月04日18时26分许,在沂南县依黑线路段,王营 (身份证号:371328********1017)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营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营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2022年09月13日11时36分许,在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路段,王玉均(身份证号:372832********7411)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玉均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玉均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7、2021年06月30日10时19分许,在沂南县路段,于杰(身份证号:371321********5018)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于杰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于杰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8、2021年07月05日17时20分许,在沂南县大庄镇路段,张立海(身份证号:371321********4517)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立海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立海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9、2021年07月04日16时30分许,在沂南县路段,张志刚(身份证号:372832********0612)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志刚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志刚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22年7月14日14时50分许,赵连平(身份证号:372832********7215),在沂南县原S336徐家独树附行驶时,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赵连平作出罚款64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恩民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1、2020年05月27日10时38分许,在沂南县国道205线路段,郑继华(身份证号:372801********4814)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郑继华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郑继华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2020年05月25日17时50分许,在沂南县张庄镇路段,李先俭(身份证号:372832 ********3417)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先俭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先俭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2021年06月30日08时57分许,在沂南县路段,赵光兴(身份证号:372832********7411)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赵光兴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光兴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2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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