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2-0000249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2122004085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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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 3713212200408534号 高富春: 现查明你(身份证号:37283********1110)于2022年7月2日16时49分,在沂南县县城路段行驶时,涉嫌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视频资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440元的处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2122004085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临沂市内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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