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rsj1/2022-000023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沂南县铭泰鞋厂的行政处罚(沂人社监罚字〔2022〕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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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人社监罚字〔2022〕27号 单位名称:沂南县铭泰鞋厂 单位地址:沂南县汉街与澳柯玛大道交汇处向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元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CJU2X1D 接职工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你单位虽然到我局接受询问,但是并未按照我局要求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等信息,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沂人社监令字〔2022〕88号),要求你单位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三日内按我局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你单位未按照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人社监告字〔2022〕31号)后也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沂南县铭泰鞋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向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并到中国建设银行沂南县支行(沂南县城永兴路)缴纳,账号为:3700182800105000277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沂南县历山路与澳柯玛大道交汇南100米路东 邮编:276300 联系人:庞世安 耿厚山 电话:3222481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6日 备注:本决定书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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