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3-00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2-12-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12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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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1年05月17日21时00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9线路段,杜正军(身份证号:371321********6918)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杜正军作出罚款3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杜正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2年10月23日15时35分许,在沂南县铜井镇路段,公茂叶 (驾驶证号:372832********743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公茂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公茂叶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1年05月15日09时41分许,在沂南县玉泉路路段,孙富春(身份证号:371321********0618)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孙富春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富春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1年05月22日09时25分许,在沂南县团山庄路段,孙庆余(身份证号:371321********7912)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孙庆余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庆余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2年11月20日01时30分许,在沂南县正阳路路段,杨孝武 (驾驶证号:371321********793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杨孝武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孝武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2021年05月22日09时03分许,在沂南县团山庄路段,朱兆芹(身份证号:372832********0312)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朱兆芹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朱兆芹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2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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