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3-0000009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1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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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2年11月18日19时30分许,在沂南县樱花路路段,董吉才(身份证号:372832********5017)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董吉才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董吉才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1年05月22日10时35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9线路段,胡法恩(身份证号:372832********2311)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胡法恩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胡法恩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1年05月13日10时32分许,在沂南县历山路路段,邱增强(身份证号:371321********8518)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邱增强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邱增强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2年11月19日21时00分许,在沂南县银杏路路段,汪效军(身份证号:372832********001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汪效军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汪效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1年05月15日09时40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9线路段,张京祥(身份证号:371321********6630)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京祥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京祥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2021年05月22日09时22分许,在沂南县团山庄路段,张西江(身份证号:372832********3419)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西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西江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2021年05月15日08时56分许,在沂南县玉泉路路段,郑文法(身份证号:372832********0935)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郑文法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郑文法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2021年05月15日13时26分许,在沂南县泉重路路段,周光江(身份证号:372832********2919)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周光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周光江 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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