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3-000003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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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17年10月06日17时40分许,在沂南县历山路路段,陈金彬(身份证号:372832********421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陈金彬作出罚款17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金彬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2年12月23日15时30分许,在沂南县李家独树路段,李明国(身份证号:372832********7216)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明国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明国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3年01月17日14时10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9线路段,刘强春(身份证号:371321********7417)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强春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强春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1年01月23日17时15分许,在沂南县葛岸线路段,王士领(身份证号:372832********3916)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士领作出罚款25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士领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16年05月21日21时10分许,在沂南县太合路路段,赵红发(身份证号:371321********7919)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赵红发作出罚款35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红发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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