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3-0000038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3-02-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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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1年04月09日13时20分许,在沂南县杨坡路段,陈鹤刚(身份证号:372832********4236)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陈鹤刚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鹤刚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1年03月26日15时00分许,在沂南县界大线路段,高本航(身份证号:372832********013X)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高本航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本航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1年03月29日10时10分许,在沂南县省道336线路段,高德龙(身份证号:372832********5310)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高德龙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德龙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1年04月06日17时00分许,在沂南县玉泉路路段,李鹏涛(驾驶证号:371321********8534)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鹏涛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鹏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1年03月28日16时28分许,在沂南县岸堤镇路段,刘峰(身份证号:371321********1412)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峰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峰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2021年03月26日12时29分许,在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路段,刘乃平(身份证号:372832********2659)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乃平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乃平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2021年03月26日15时20分许,在沂南县张庄镇路段,刘玉贞(身份证号:372832********231X)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玉贞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玉贞 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2021年03月26日17时30分许,在沂南县国道205线路段,刘贞起(身份证号:372832********3134)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贞起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贞起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2021年03月28日16时10分许,在沂南县葛岸线路段,孟庆明(身份证号:372832********1419)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孟庆明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孟庆明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2021年03月26日15时50分许,在沂南县界大线路段,王法春(身份证号:372832********1473)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法春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法春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2021年03月28日16时40分许,在沂南县岸堤镇路段,王焕宝(身份证号:372832********1455)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焕宝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焕宝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2021年03月27日15时38分许,在沂南县山青线路段,王善存(身份证号:372832********371X)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善存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善存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3、2021年03月29日09时15分许,在沂南县省道336线路段,徐良厚(身份证号:372832********0612)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徐良厚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良厚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2021年03月27日15时05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9线路段,张德玉(身份证号:372832********1113)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德玉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德玉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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