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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jdd1/2023-000004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3-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月28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1年04月25日10时20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9线路段,丁恒宪(身份证号:372832********3417)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丁恒宪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丁恒宪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1年04月14日18时54分许,在沂南县青驼镇路段,侯建平 (身份证号:372832********311X)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侯建平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侯建平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1年03月27日15时15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9线路段,李桂升(身份证号:372832********791X)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桂升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桂升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1年03月27日17时20分许,在沂南县山青线路段,刘玉存(身份证号:372832********3132)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玉存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玉存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1年03月26日15时50分许,在沂南县国道205线路段,王者财(身份证号:372832********3114)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者财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者财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2021年04月10日17时00分许,在沂南县人民路路段,张佳德(身份证号:372832********5618)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佳德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佳德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2021年04月06日11时20分许,在沂南县国道233线路段,郑维山(身份证号:372832********0319)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郑维山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郑维山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2021年03月27日11时27分许,在沂南县葛岸线路段,朱信先(身份证号:372832********3413)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朱信先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朱信先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2021年03月19日09时42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9线路段,李岳(驾驶证号:371321********3477)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岳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岳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2021年04月25日09时50分许,在沂南县团山庄路段,肖富海(身份证号:372832********0310)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肖富海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肖富海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2021年04月25日09时30分许,在沂南县团山庄路段,张华军(身份证号:372832********0013)实施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华军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华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2021年04月25日14时30分许,在沂南县杨坡镇路段,赵世永(驾驶证号:372826********0912)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赵世永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世永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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