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3-000005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3-03-0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3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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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3年02月14日16时00分许,在沂南县历山路路段,代博文(身份证号:371321********855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代博文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代博文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1年03月27日08时47分许,在沂南县人民路路段,范如财(身份证号:371321********7410)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范如财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范如财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1年03月10日14时01分许,在沂南县玉泉路路段,解增军(身份证号:372832********091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解增军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解增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1年03月23日15时40分许,在沂南县沂新线路段,李继华(身份证号:371122********0317)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继华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继华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1年03月26日15时10分许,在沂南县界大线路段,李向田(身份证号:372832********5019)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向田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向田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2023年02月04日14时50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9线路段,任发家(身份证号:372832********723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任发家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任发家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2021年03月05日09时31分许,在沂南县玉泉路路段,张忠升 (身份证号:371321********721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忠升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忠升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2021年04月25日09时05分许,在沂南县团山庄路段,赵先军(身份证号:371321********093X)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赵先军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先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3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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