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3-0000095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3-03-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3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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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3年03月04日23时10分许,在沂南县玉泉路路段,郭永利(驾驶证号:220623********151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郭永利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郭永利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3年02月11日00时10分许,在沂南县丹阳路路段,刘元勋(身份证号:372832********21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元勋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元勋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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