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 |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 |
行政处罚的 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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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药品 |
1 |
沂南市监处罚〔20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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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蒲汪镇瓦插檐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当事人负责人裸手拆零药品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 |
罚款 |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
沂南县蒲汪镇瓦插檐村卫生室 |
|
王发升 |
罚款3000.00元 |
2023.04. 03 |
已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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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药品 |
2 |
沂南市监处罚〔20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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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蒲汪镇小碌碡沟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当事人负责人裸手拆零药品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 |
罚款 |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
沂南县蒲汪镇小碌碡沟村卫生室 |
|
王发升 |
罚款3000.00元 |
2023.04. 03 |
已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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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药品 |
3 |
沂南市监处罚〔20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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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蒲汪镇前坡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当事人负责人裸手拆零药品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 |
罚款 |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
沂南县蒲汪镇前坡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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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 |
罚款3000.00元 |
2023.04. 03 |
已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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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药品 |
4 |
沂南市监处罚〔20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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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蒲汪镇西寨西村卫生室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当事人负责人裸手拆零药品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 |
罚款 |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
沂南县蒲汪镇西寨西村卫生室 |
|
王平 |
罚款3000.00元 |
2023.04. 03 |
已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