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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jdd1/2023-0000158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3-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5月31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3年05月12日15时33分许,在沂南县蒲汪镇路段,冯德增(身份证号:372832********581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冯德增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冯德增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3年05月17日13时15分许,在沂南县汉街路段,韩建习(身份证号:372832********233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韩建习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韩建习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3年05月09日22时30分许,在沂南县君越路口,韩昴帅(身份证号:371321********533X)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韩昴帅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韩昴帅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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