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肖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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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33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22日,孙祖执法中队在巡查时发现,肖袁强利用挖掘机在孙祖河河道西铁峪村河段管理范围内采砂搅拌混凝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648元,并处罚款2592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40元(大写: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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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牛纪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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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166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14日10时05分,城区一分队巡查至花山路南段西芙蓉,发现牛纪军驾驶翻斗车,车牌号陕A6B531,运输渣石未采取密闭措施。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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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谭贞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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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165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15日,双堠执法中队在巡查双堠镇华盛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泉重路段时,发现谭贞华驾驶无牌红色欧曼自卸后八轮,在运输尾泥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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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赵庆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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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162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14日00时30分左右,赵庆胜驾驶解放牌鲁Q6857J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沂水县姚家店子镇合邦沙场到兰山区宇恒商混站运输途中,在铜井镇泉乡大道朱蒙村段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罚款 |
处以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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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贺俊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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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163号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13日2点左右,铜井镇执法中队巡查至229省道铜井镇驻地德胜加油站东侧发现贺俊航驾驶鲁Q850SN重型自卸车从沂南县铜像水泥厂运输石子到沂南县张庄镇途中,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造成路面遗撒。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处以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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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尹永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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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079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2023年5月12日15时47分,孙祖执法中队在巡查时发现,尹永亮驾驶车牌号为鲁QW5780农用三轮车运输机制砂、水泥物料时,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遗撒面积10平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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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华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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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TD0001号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张华庄自2022年3月份开始在马牧池乡双泉峪子村张华庄沿街房后院内非法加工棺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没收违法所得;其他-取缔 |
1、对位于沂南县马牧池乡双泉峪子村张华庄沿街房后院内非法代加工棺木场所进行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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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沂南县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胡晓建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WW0002号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11日15时,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沂南县文物保护中心对沂南县南寨棚户区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建设,其中工地临时办公用房所在位置位于沂南县南寨遗址保护点内,该临时用办公场所建设时,将地面推平碾压,改变了文物环境风貌。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规第一款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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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山东美华食品有限公司 |
刘克祥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2023年04月17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铜井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山东美华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厂区西南角)处有水井一眼,并安装有潜水泵,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解到该眼水井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使用至今,该井每小时上水量为2立方米。该食品公司取用上述水井的水用于员工的日常生活、冲刷厕所、生产速冻调制食品,但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山东美华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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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沂南县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胡晓建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WW0001号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6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沂南县文化和旅游局依职权对沂南县南寨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项目占地面积117831平方米,省文旅厅(鲁文旅许[2021]721号)已批复勘探许可,但至今未履行考古探勘程序。2.该项目目前正在施工,已有十四栋楼基础已完成,占地约7万余平方米。3.检查人员要求该项目负责人出示文物部门出具的供地意见,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相关手续。该项目涉嫌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事未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违法反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检查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检查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违反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拾万元(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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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沂南山城鹿业食品有限公司 |
孙文卓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2023年04月17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铜井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沂南山城鹿业食品有限公司停车场有水井一处,并安装有潜水泵,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解到该眼水井自2022年7月前后开始使用至今,该井每小时上水量大约3立方米。沂南山城鹿业食品有限公司取用上述水井的水用于日常饮用、餐厅及客房用水、鹿养殖,但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沂南山城鹿业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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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沂南县志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徐以志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2023年3月6日9时15分,城区二分队联合水利中队、水利局在检查至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绿源路5号沂南县志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内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且未按期进行整改。违法行为人为沂南县志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徐以志,其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09年07月20日,经营范围为汽车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位于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绿源路5号。该企业内2022年6月动工,现已近于竣工阶段,2022年6月设置取水井,现企业内工地有一口取水井,位于施工场地内部,用于建设办公楼用水,上水量是每小时2-3立方米。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勘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30000.00(大写: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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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