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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3-0000050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2023.06.07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张庄执法中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尹传现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

尹传现未经批准,于2022年3月份非法占用张庄镇下峪村集体土地110平方米(合0.17亩)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其他-没收

1、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1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00元标准处以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2023/6/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尹传现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尹传现未经批准,于2012年12月份非法占用张庄镇小惠家庄村集体土地800平方米(合1.2亩)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其他-拆除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一般耕地2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72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77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19400元(大写:壹万玖仟肆佰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120元(大写:贰万零壹佰贰拾元)


2023/6/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庄镇新庄村张家岭大组

尹纪保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张庄镇新庄村张家岭大组(负责人:尹纪保)未经批准,于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1月份期间非法占用张庄镇张家岭村集体土地947平方米(合1.42亩)建设扶贫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9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其非法占用一般耕地649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9470元(大写:壹万玖仟肆佰柒拾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14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3575元(大写:叁仟伍佰柒拾伍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5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3100元(大写:叁仟壹佰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6145元(大写:贰万陆仟壹佰肆拾伍元)。


2023/6/2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尹纪利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尹纪利未经批准,分别于2011年3月份、2013年9月份、2015年4月份非法占用张庄镇下峪村3815平方米(合5.72亩)集体土地建设活动板房、办公楼、钢瓦棚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7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其非法占用一般耕地381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14450元(大写:拾壹万肆仟肆佰伍拾元)人民币罚款


2023/6/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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