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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3-000005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月5日-6月1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孙艺训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HB0168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5月26日15时左右,城区一分队229省道,发现孙艺训驾驶前四后八车牌号鲁Q311JR,运输石头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023/6/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于媛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081号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23年5月23日10时50分左右,城区六分队巡查历山路教体局北侧时发现,于媛设置的门店招牌“百姓超市与审批不相符,未按照审批的广告底板尺寸安装,直接用之前的底板,原底板长8米,宽4米。共计32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2000.00(大写:贰仟元整)


2023/6/7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南县湖头东方加油站

胡兴舸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2023年5月4日9时左右,湖头执法中队在巡查至沂南县湖头东方加油站时发现此加油站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第一项

罚款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023/6/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李承会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CB0004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2023年4月12日10时00分至2023年4月12日10时30分,沂南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沂南县明桥文体书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书店正在营业,现场发现该书店正在发行《数学》一年级下册等教科书5本,该行为涉嫌擅自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罚款;警告;其他-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

一、警告;

二、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

三、罚款5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2023/6/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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