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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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CB0004号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
2023年4月12日10时00分至2023年4月12日10时30分,沂南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沂南县明桥文体书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书店正在营业,现场发现该书店正在发行《数学》一年级下册等教科书5本,该行为涉嫌擅自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罚款;警告;其他-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 |
一、警告; 二、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 三、罚款5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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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8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