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刘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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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093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023年6月14日9时10分左右,城区四分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朝阳路与北外环交汇北二百米路东时发现,刘善造擅自利用充气装置设置内容为“热烈祝贺山东布鞋订货会隆重召开”的宣传品,充气装置长5米宽1米,面积为5平方米,影响城镇容貌,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
罚款 |
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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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杜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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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092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3年6月9日14时,城区一分队巡查至沂南县丹阳路与银杏路交汇东南,发现杜会会设置小型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定。内容为岸堤小院,面积1平方米。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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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朱洪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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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090号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2023年6月7日15时35分,城区四分队在巡查至朝阳路与北外环交汇北500米路东时,发现朱洪升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门店招牌,广告牌长9.9米,高0.5米,内容为“智圣温泉水上乐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罚款¥:500.00(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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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吴术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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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087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2023年5月23日16时,依汶执法中队在巡查至依汶镇南峪村时发现,吴术杰驾驶五征农用机动三轮车运输砂石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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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5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胡发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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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L0035号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29日收到青驼镇派出所移送的案件。2023年4月13日18时左右,张桂勇、胡发庭使用铁锹和电动三轮车在青驼镇高家庄子村蒙河河道内非法采河砂1立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处以1000元(大写:壹仟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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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4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沂市沂南县鑫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尹纪田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084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2023年5月22日11时20分,界湖执法中队在巡逻时发现,临沂市沂南县鑫达劳务有限公司运输渣土车辆(绿皮翻斗车,鲁Q929AF),在界湖街道新庄子村南山驶离至沂南县玉泉路与卧龙山路交汇处西500米时,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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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沂南县共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吴金龙 |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083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2023年5月25日17时,沂南县界湖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巡查至北外环与府左街交汇处时,发现沂南县共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欧曼自卸车工程车鲁Q178SA,自北外环后中疃青年楼北厕渣土位置工地驶离,在北外环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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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思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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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SR0082号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2023年5月23日16时左右,城区五分队在巡查时发现,王思岗驾驶三轮车运输轻体砖造成遗撒,面积为12.5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500.00(大写: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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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2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高来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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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CB0003号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
2023年5月6日10时25分至2023年5月6日11时00分,沂南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沂南县育才文具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书店正在营业,现场发现该书店正在发行《语文》九年级下册、《数学》九年级下册、《世界历史》九年级下册等义务教育教科书30本,该书店发行出版物涉嫌侵权盗版,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罚款;警告;其他-没收 |
一、警告;二、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三、罚款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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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