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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jdd1/2023-000017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3-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6月25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0年09月21日15时47分许,在沂南县温泉路路段,樊金涛(身份证号:372832********7231)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樊金涛作出罚款5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樊金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0年09月21日10时40分许,在沂南县铜井镇路段,范文友(身份证号:372801********0619)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范文友作出罚款23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范文友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0年09月10日14时55分许,在沂南县历山路路段,范运河(身份证号:372832********771X)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范运河作出罚款8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范运河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0年09月04日17时00分许,在沂南县界大线路段,高沂刚(身份证号:372832********5053)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高沂刚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沂刚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2020年09月04日17时30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27线路段,胡为安(身份证号:372832********5038)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胡为安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胡为安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2020年09月04日17时00分许,在沂南县界大线路段,李树得(身份证号:372832********5017)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树得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树得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2020年09月11日18时00分许,在沂南县省道233线路段,刘丽丽(身份证号:340406********3622)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丽丽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丽丽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2020年09月06日17时00分许,在沂南县大庄镇路段,刘善和(身份证号:372832********5314)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善和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善和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2020年09月20日17时24分许,在沂南县孙祖镇路段,刘志波(身份证号:372832 ********2318)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志波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志波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2020年09月21日15时33分许,在沂南县温泉路路段,马士学(身份证号:372832********6917)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马士学作出罚款8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马士学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2020年09月10日18时00分许,在沂南县路段,苗得金(身份证号:372832********5077)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苗得金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苗得金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2023年06月10日20时29分许,在沂南县铜井镇路段,王京国(身份证号:371321********0638)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京国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京国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3、2020年09月24日09时30分许,在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路段,王停海(身份证号:372832********1413)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停海作出罚款5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停海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2020年09月13日10时10分许,在沂南县张湖线路段,张酒祥(身份证号:372832********6611)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未戴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酒祥作出罚款22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酒祥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5、2020年09月25日17时30分许,在沂南县依汶镇路段,张如青(身份证号:372832********0916)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如青作出罚款5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如青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2020年09月15日09时40分许,在沂南县砖埠镇路段,张文清(身份证号:130632********0212)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文清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文清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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