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jdd1/2023-0000179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交警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3-06-2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临公(交)行罚决字[2023]371321220042718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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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临公(交)行罚决字[2023]3713212200427180号 尹军华: 现查明你(驾驶证号:371321********2319)于2023年05月11日15时30分,在沂南县原省道229线山旺庄附近驾驶鲁QS000S号小型轿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酒精测试结果单、视频资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3200元 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记21分。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公(交)行罚决字[2023]37132122004271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临沂市内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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