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rsj1/2023-0000084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山东和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沂人社监罚(理)字〔2023〕0404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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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沂人社监罚(理)字〔2023〕040401号 行政处罚(处理)单位:山东和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MAHUG5B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迎春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曲怡 接职工投诉,经调查核实,山东和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郭志伟等12人工资共计199176.32元,有调查询问笔录及山东和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为证。我局2023年3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沂人社监令字〔2023〕38号),要求你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也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理): 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沂南县支行(沂南县城永兴路) 缴纳,账号为:37001828001050002770(开户名: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支付郭志伟等12人工资共计199176.32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壹佰柒拾陆元叁角贰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履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沂南县历山路与澳柯玛大道交汇南100米路东 联系人:张经峰 王海波 电话:0539-3222481 附件:拖欠工资人员名单及数额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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