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rsj1/2023-000009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沂南晨华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沂人社监罚(理)字〔2023〕051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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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沂人社监罚(理)字〔2023〕051001号 被行政处罚(处理)人:沂南晨华医院有限公司 被行政处罚(处理)人拖欠职工工资,并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先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三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处理):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行政处理:补发郑来宁2022年4月至7月、10月至12月工资26556元,补发刘海洋2022年4月至5月工资6167元,补发刘菲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工资7566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履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处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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