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刘洪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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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8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
刘洪波未经批准,擅自于2023年7月份在双堠镇北石门东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石英砂岩)383.5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其他-没收 |
没收非法开采出的383.5吨石英砂岩,并处以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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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 |
徐仰海 |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8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
临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仰海)未经批准,于2019年5月份非法占用双堠镇埠口村、大菜峪村集体土地5429平方米(合8.14亩)建设建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484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96940元(大写:玖万陆仟玖佰肆拾元)人民币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58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7460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陆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114400元(大写:拾壹万肆仟肆佰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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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9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沂南昊源硅砂有限公司 |
谷振鲁 |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8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
沂南昊源硅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振鲁)未经批准,于2004年4月份非法占用双堠镇北龙口村集体土地30533平方米(合45.8亩)建设石英砂加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1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760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552040元(大写:伍拾伍万贰仟零肆拾元)人民币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293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87930元(大写:捌万柒仟玖佰叁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639970元(大写:陆拾叁万玖仟玖佰柒拾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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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沂南县运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李国伟 |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8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
沂南县运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伟)未经批准,于2012年3月份非法占用双堠镇全胜庄村集体土地21203平方米(合31.8亩)建设建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1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750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人民币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112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28175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柒拾伍元)人民币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257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77280元(大写:柒万柒仟贰佰捌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455455元(大写:肆拾伍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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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