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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3-0000085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2023.7.21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双堠中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刘洪波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刘洪波未经批准,擅自于2023年7月份在双堠镇北石门东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石英砂岩)383.5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其他-没收

没收非法开采出的383.5吨石英砂岩,并处以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2023/7/1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

徐仰海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临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仰海)未经批准,于2019年5月份非法占用双堠镇埠口村、大菜峪村集体土地5429平方米(合8.14亩)建设建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其他-拆除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484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96940元(大写:玖万陆仟玖佰肆拾元)人民币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58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7460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陆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114400元(大写:拾壹万肆仟肆佰元)人民币


2023/7/19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南昊源硅砂有限公司

谷振鲁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沂南昊源硅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振鲁)未经批准,于2004年4月份非法占用双堠镇北龙口村集体土地30533平方米(合45.8亩)建设石英砂加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1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760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552040元(大写:伍拾伍万贰仟零肆拾元)人民币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293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87930元(大写:捌万柒仟玖佰叁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639970元(大写:陆拾叁万玖仟玖佰柒拾元)人民币


2023/7/20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南县运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李国伟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沂南县运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伟)未经批准,于2012年3月份非法占用双堠镇全胜庄村集体土地21203平方米(合31.8亩)建设建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1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750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人民币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112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28175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柒拾伍元)人民币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257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77280元(大写:柒万柒仟贰佰捌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455455元(大写:肆拾伍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人民币


2023/7/21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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