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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jdd1/2023-000021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交警大队 发布日期 2023-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7月31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2023年7月24日11时9分许,在沂南县汉街路段,齐明京(身份证号:372832********1117)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第九十条规定,本机关拟对齐明京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齐明京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6日14时40分许,在沂南县青驼镇路段,苏振军(身份证号:372832*********2915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苏振军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苏振军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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