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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3-0000110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2023.8.2沂南县综合行政苏村执法局行政博达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马士存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20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5月22日,苏村自然资源管理所移送案件,马士存非法占用苏村镇和兴村集体土地建设饭店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其他-拆除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非法占用农用地68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耕地7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2250元(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元整)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1925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人民币。


2023/7/2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牛纪全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20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5月22日,苏村自然资源管理所移送案件,牛纪全非法占用苏村镇长虹村一组集体土地建设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其他-拆除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非法占用农用地26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6650元(大写:陆仟伍佰伍拾元整)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耕地28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8460元(大写:捌仟肆佰陆拾元整)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15110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壹拾元整)人民币。


2023/7/2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车德宏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19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5月30日,苏村自然资源管理所移送案件,车德宏非法占用苏村镇夏家村集体土地建设超市,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其他-拆除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非法占用农用地47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11925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贰拾伍元整)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耕地76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22860元(大写:贰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34785元(大写:叁万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整)人民币。


2023/7/2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曹淑伦


沂综执法罚字【2023】GT20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5月17日,苏村自然资源管理所移送案件,曹淑芬非法占用苏村镇联营村一组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及硬化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非法占用农用地84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21075元(大写:贰万壹仟零柒拾伍元整)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耕地3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140元(大写:壹仟壹佰肆拾元整)人民币罚款,对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260元(大写:贰佰陆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22475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人民币。


2023/7/26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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