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
1 |
沂南市监不罚〔2023〕6号 |
沂南县青驼镇高里中心小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沃柑)案 |
沂南县青驼镇高里中心小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不予处罚 |
鉴于沂南县青驼镇高里中心小学是在沂南县学校大宗食品采购平台内的商家购买,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山东美禾食安科技有限公司配送单》、《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快检单,收货时对食品进行了验收,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等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供货商提供了《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快检单,沂南县青驼镇高里中心小学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购进不合格食品行为;沂南县青驼镇高里中心小学提供的进货来源经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
沂南县青驼镇高里中心小学 |
123713217752710922 |
徐国友 |
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落实主体责任。 |
2023.07.28 |
已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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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2 |
沂南市监不罚〔2023〕7号 |
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石门联小)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姜)案 |
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石门联小)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
不予处罚 |
鉴于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石门联小)是在沂南县学校大宗食品采购平台内的商家购买,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山东美禾食安科技有限公司配送单》、《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快检单,收货时对食品进行了验收,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等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供货商提供了《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快检单,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石门联小)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购进不合格食品行为;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石门联小)提供的进货来源经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
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石门联小) |
123713214953596040 |
蔡宗广 |
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落实主体责任。 |
2023.07.28 |
已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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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3 |
沂南市监不罚〔2023〕8号 |
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红卫联小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姜)案 |
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红卫联小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
不予处罚 |
鉴于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红卫联小是在沂南县学校大宗食品采购平台内的商家购买,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山东美禾食安科技有限公司配送单》、《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快检单,收货时对食品进行了验收,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等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供货商提供了《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快检单,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红卫联小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购进不合格食品行为;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红卫联小提供的进货来源经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
沂南县青驼镇中心小学红卫联小 |
123713214953596040 |
蔡宗广 |
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落实主体责任。 |
2023.07.28 |
已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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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