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昌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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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GT2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
尹昌明未经批准,于2013年3月份,非法占用张庄镇谭家峪子村集体土地720平方米(合1.1亩)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一般耕地14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4290元(大写:肆仟贰佰玖拾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57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14425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贰拾伍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8715元(大写:贰万捌仟柒佰拾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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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兴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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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GT2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 |
王兴宝未经批准,于2010年4月份,非法占用张庄镇金厂峪村集体土地793平方米(合1.2亩)建设厂棚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罚款;其他-拆除 |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一般耕地40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以12210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壹拾元)人民币罚款;对其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38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以9650元(大写:玖仟陆佰伍拾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860元(大写:贰万壹仟捌佰陆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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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1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