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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gzfj/2023-000012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2023.8.28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张庄中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尹传召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GT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尹传召未经批准,擅自于2023年8月份在沂南县张庄镇张家岭村西南非法开采石英砂岩矿76.5立方米(折合191.3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罚款;其他-没收

没收非法开采出的石英砂岩矿76.5立方米(折合191.3吨),并处以11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人民币罚款。


2023/8/28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吕慧洋


沂综执法行处字〔2023〕GT2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吕慧洋未经批准,擅自于2023年7月份在沂南县张庄张家岭村西非法开采石英砂岩矿28.7立方米(折合71.8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罚款;其他-没收

没收非法开采出的石英砂岩矿28.7立方米(折合71.8吨),并处以5000元(大写: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2023/8/25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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